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》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,坚持教育的政治属性、人民属性、战略属性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现就明确全省教育领域涉宗教“十不得”如下:
1.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制度的活动、妨碍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、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、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2.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、发展信徒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、举行宗教活动、建立宗教组织。
3.不得在学校散发宗教类出版物、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。
4.不得强迫任何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。
5.不得组织或参与线上线下各类宗教非法活动。
6.不得发表违反宗教政策法规的言论。
7.不得擅自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等活动。
8.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以及开展宗教教育、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、链接相关内容。
9.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。
10.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,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育培训。